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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随笔

关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难忘的一课

By 2007年08月23日11 Comments

这几天在The Photo Forum里和大家交流,一位来自TPF的名叫LaFoto的德国朋友严厉的建议我停止在论坛和我的博客上放置别人的摄影作品。她的大概意思是,“其他人的优秀作品(我原来的博客分类之一)”这几个字毫无意义,如果我需要推荐好的作品给其他人,应该注明作者的姓名和创作时间,如果没有办法注明这些,就应该提供一个链接地址,而不是把文件下载到自己的文件夹。而紧跟着另一位来自美国的朋友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和LaFoto交谈之后我才明白,我的确犯错了。

在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里,复制,粘贴,真的是一件太常见不过的事情。我们习惯把其他人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的论坛和博客里而不问过作者,我们总是有“作品欣赏”这样的栏目,引用自己在网上找到的各种好文章,好作品,和新奇的新闻,我们倡导“共享”的互联网——我们却扭曲了这一概念。我们见到任何收费的作品(或者程序)就嗤之以鼻,强行破解,我们下载盗版的各大公司程序,我们使用盗版的windows,却还在网上号召大家共同抵抗微软的盗版调查⋯⋯在摄影方面,我们一方面疯狂的转载未经许可的摄影作品,另一方面给自己的所有作品小心翼翼的加上“水印”——就像偷车贼小心翼翼的在给自己的车加锁。

“共享”这个词,应该是建立在作者的许可上的,是应该建立在对作者的尊重上的。作者许可了,你的“共享”就成为了“共享”,作者不知道,你的“共享”就是“盗窃”。在“共享”和“盗窃”都极其容易的互联网,尊重作者的著作权是一种素质,是一种道德,是自觉的和互相监督的行为。

说实话,我收到Lafoto的信息的时候,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我的资料上,在我的名字下方大大方方的写着“Beijing,China”——我给中国人抹黑了。我庆幸我的坏习惯还没被我带出国,就被热心的LaFoto女士指了出来,我也赶紧删除了TFP和我的博客上所有其他人的作品。这真是难忘的一课。

请反思这些我们原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请尊重所有人的著作权。

11 Comments

  • 静子 Rita说道:

    沙发~~多么及时~~的沙发

    叶子在我心中一直是一个素质极高正直非常的好青年!
    国人的整体素质都亟待提高啊!
    以后我也会把Ctrl+c,Ctrl+v的习惯改掉!!

    [回复]

  • uu说道:

    555555昨天有事留不了~今天来了。
    其实在打击盗版这个问题上不是口号上的,而是从我们的实际做起~~
    也许Ctrl+c,Ctrl+v那么平常,却和那口号有着冲突。
    所以啊~小事平常做起拉。。。
    又周末了~开心啊。

    [回复]

  • XIII说道:

    早一天看的博客,我就不会在自己的博客上发第一张不是自己的作品了~马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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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mino说道:

    幸好有被热心的LaFoto女士帮你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但是看到美好的图片,我也会情不自禁的转到自己的私人空间上,看来以后是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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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III说道:

    早看了你的博客我就不会在自己的上面发别人的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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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ssie说道:

    真的很欣赏叶子敢于面对错误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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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essie说道:

    不过,分享(转载)和尊重(获得许可)有时很难两全,尤其对已在网上发表的作品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一种合理的使用,但注明作者的姓名应该是最起码的尊重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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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herine说道:

    这篇文章我也转载了,以此告诉更多人,要学会尊重所有人的著作权,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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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N 回复:

    呵呵没问题的,欢迎转载:)

    [回复]

  • caolei说道:

    其实,德国的LaFoto可能用外国的思路来审视中国人的思路,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再说,LaFoto太小气了,一点都不大度,像伟大的科学家居里夫人直接把自己的专利刊登在报纸上,为的是让更多的人免费享用科技成果。

    中国的法律是允许我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别人的作品用于学习等非盈利的目的,只是必须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有这么一条: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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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ON 回复:

    是的,注明作者和出处,这就是关键。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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